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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广灵县南村镇庄头村人,现住灵丘县独峪乡独峪村。被执行人: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丘县落水河乡招柏村人,现住该村。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周某某金钱给付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又不能提供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周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爱民
审判员  刘建川

书记员:李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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