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艺
曹小龙(襄汾县新城法律服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
李青云(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
田林丽
闻喜县楷盛物流有限公司
张金赦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艺,男,1952年1月20日出生,住闻喜县桐城镇店头村第3组225号。
委托代理人:曹小龙,襄汾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住所地:尧都区鼓楼西保险大厦。
负责人:张金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青云,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林丽,女,1986年7月16日出生,住尧都区县底镇朱村2组154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闻喜县楷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闻喜县郭家庄西宋村。
法定代表人:董九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金赦,该公司副经理。
上诉人张文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2013)襄民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文艺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小龙,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青云,被上诉人田林丽,被上诉人闻喜县楷盛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金赦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襄汾县人民法院(2013)襄民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襄汾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襄汾县人民法院(2013)襄民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襄汾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永渊
审判员:张桂香
审判员:张新利
书记员:贾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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