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城冶金炉料有限公司
秦雷(上海五环律师事务所)
上海仰某进出口有限公司
沈龙宝(上海沪一律师事务所)
徐少云(上海沪一律师事务所)
原告上海港城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大团镇海潮村。
法定代表人汪维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雷,上海市五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仰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南路155弄1号楼0202室。
法定代表人邹泉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龙宝、徐少云,上海市沪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港城冶金炉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仰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11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港城冶金炉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9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6,9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575元,由原告负担(均已由原告预交)。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港城冶金炉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9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6,9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575元,由原告负担(均已由原告预交)。
审判长:张瑾
书记员:夏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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