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西大秦新昌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盖尔,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沈阳维华利焦化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熊玉豹,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晋07民终17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沈阳维华利焦化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存款4865984.46元(其中货款4770466.46元、案件受理费44964元、执行费50554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书记员:张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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