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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秦新昌物流有限公司与沈阳维华利焦化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强制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山西大秦新昌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盖尔,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沈阳维华利焦化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熊玉豹,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晋07民终17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沈阳维华利焦化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存款4865984.46元(其中货款4770466.46元、案件受理费44964元、执行费50554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书记员:张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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