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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岳某某诉王正文、阿克苏强龙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犯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赔偿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南省息县,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工建集团园林小区土地承包户,现住图木舒克市,系被害人张瑞之父。
诉讼代理人刘武峰,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南省息县,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工建集团园林小区土地承包户,现住图木舒克市,系被害人张瑞之母。
诉讼代理人张秀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地区分公司职员,现住新疆伊宁市,系上诉人岳某某的女儿。
原审被告人王正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新疆莎车县个体司机,捕前住新疆莎车县莎车镇小合尼木艾日克路8组84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5月17日被图木舒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1日被原审法院取保候审。
诉讼代理人赵中利,新疆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新疆阿克苏地区强龙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市乌喀中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潘俊玲,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吕小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新疆阿克苏地区强龙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新疆阿克苏市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市迎宾路62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经理。
诉讼代理人米日拜·阿不都西库,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维吾尔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公司职员,住新疆喀什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人民法院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检察院以图检刑诉字(2013)47号起诉书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正文犯交通肇事罪,在原审诉讼过程中,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岳某某向原审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原审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图刑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岳某某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岳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上诉人张某某、岳某某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岳某某撤回上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人民法院(2013)图刑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新   巍 审 判 员 艾斯凯尔·库尔班 代理审判员 董   景   莉

书记员:赵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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