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阿布都克由木木台力甫,男,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泽,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监狱服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了2015喀中刑终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布都克由木木台力甫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9年10月20日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监狱于2018年10月13日以罪犯阿布都克由木木台力甫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阿布都克由木木台力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各项作业,取得良好成绩,在劳动改造中能较好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表扬5次。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明材料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该犯阿布都克由木木台力甫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阿布都克由木木台力甫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19年6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艾衣来提阿不力米提
审判员 龚忠波
审判员 古丽玛依拉斯马依
书记员: 阿依巧丽盼阿斯卡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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