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周某
公诉机关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打工。
2012年7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石楼县看守所。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刑诉(2012)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驾车碰撞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民事赔偿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驾车碰撞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民事赔偿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张亚平
书记员:霍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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