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打工。2012年9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2年10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刑诉(2012)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且民事赔偿已协调处理并履行,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王利平
书记员:霍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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