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树林。2012年9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冯左左,吕梁市离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李某。2012年9月22日因涉嫌包庇罪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0月9日被离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刑诉(2012)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树林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犯包庇罪于201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李树林、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树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向侦查人员作假证的行为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李树林的刑事责任,以包庇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树林家属对受害人家属积极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应从轻处罚,辩护人意见予以采纳。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且民事赔偿已协调处理并履行减轻了犯罪的后果,村委出具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树林表现一贯良好,遵纪守法,综合考虑以上情况对二被告人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没有重新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所居住社区亦同意对其监管,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树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李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王利平
书记员:霍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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