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田某
公诉机关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打工。
2012年10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7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离石区看守所。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刑诉(2012)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一人死亡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发生事故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一人死亡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发生事故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王利平
审判员:张亚平
审判员:邓国平
书记员:霍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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