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山西省神池县人民法院
p t;''>刑事判决书
(2015)神刑初字第24号公诉机关山西省神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神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山西省神池县人民检察院以神检公诉刑诉[20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神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智冠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了致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被害人王某因该起事故诱发原有的高血压、糖尿病及并发症加重而死亡。
被告人张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家属积极赔偿了死者家属的各项损失,并获得了其谅解,社会危害后果相对较小,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被告人张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了致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被害人王某因该起事故诱发原有的高血压、糖尿病及并发症加重而死亡。
被告人张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家属积极赔偿了死者家属的各项损失,并获得了其谅解,社会危害后果相对较小,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被告人张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审判长:师立鑫
书记员:陈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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