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雷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浑源县人民检察院
雷某

公诉机关浑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4日主动到被浑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浑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浑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浑源县看守所。
浑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浑检公诉刑诉(201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浑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浑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3日,被告人雷某驾驶晋B74429号东风自卸车沿S203线由东向西行驶至47Km+800m弯道处,车辆失控,撞向路南张某民房,致房内张某受伤,经大同市第五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浑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雷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并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雷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在庭审中供称事故发生后,其伴车司机拨打了120,因等不急村民租了一辆面包车去县医院,途中碰见120急救车后,其坐该车去了县医院,车主李某某支付了在县医院的费用。之后张某的外孙女提出去大同五医院治疗,车主给其拿上钱,其又随同去了五医院,张某没有被抢救活,返回浑源已凌晨1点多,上午其到交警队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存在,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又因其肇事后积极抢救伤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同时鉴于其履行了部分赔偿款并取得被害人部分亲属的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4日起至2015年8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存在,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又因其肇事后积极抢救伤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同时鉴于其履行了部分赔偿款并取得被害人部分亲属的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4日起至2015年8月3日止)。

审判长:秦海静
审判员:辛晓磊
审判员:穆立新

书记员:王利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