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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冯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检察院
冯某某

公诉机关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5年4月30日被行政拘留,同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左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被左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左云县人民检察院以左检公诉刑诉(201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左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广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且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冯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某某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参照左云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组对被告人冯某某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冯某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且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冯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某某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参照左云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组对被告人冯某某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冯某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仝飞
审判员:赵振华
审判员:李利仙

书记员:刘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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