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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以阿拉尔垦检公诉刑诉(2018)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景国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1日16时12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新NM××××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载着其侄子陈某(男,43岁)沿省道207线由西向东行驶至2公里阿克苏金天城机械有限公司门前路段处时,其驾驶的面包车与道路中间的隔离桩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陈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与隔离栏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认定,新NM××××号车的车体各部位均未见其它车辆碰撞接触痕迹;该车碰撞时行驶速度为74km/h。经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无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陈某的亲属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立案决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住院病历、归案情况说明、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速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与与被害人亲属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予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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