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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鄯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住乌鲁木齐市,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2月20日被鄯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鄯善县人民检察院以鄯检公诉刑诉[2018]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杨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鄯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4日15时38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新A42**号白色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鄯善县G30线3239公里+750米处路段时,因车辆与防护栏相撞造成车辆自翻,导致乘车人王默翰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被告人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过程中,未确保行车安全,造成车辆自翻,导致一人死亡,车辆受损的严重后果,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该案死者系被告人王某某的儿子。因此,不存在民事赔偿问题,归案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认定其具有坦白的情节。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郭建新

书记员:索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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