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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戴某;因本案于2011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到案),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司法鉴定,被害人陈兴明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并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衰竭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戴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俞金华、李进的证言,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情况说明、110报警电话详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及光盘、驾驶证、车辆行驶证、车辆保险单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戴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0日起至2012年12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陆琳

书记员: 徐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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