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阿图什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霍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阿图什市。系死者霍某2的母亲。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绥德县。系死者霍某2的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艾某某·努尔买买提,男,维吾尔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阿图什市。无前科,被告于2016年7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阿图什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牙生江·艾尔肯,男,维吾尔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新疆喀什市。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里瓦衣丁·吐尔逊(现用名依迪热斯·吐尔逊),男,维吾尔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阿图什市。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阿不都米吉提·阿吉木,男,维吾尔族,1992年9月3号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阿图什市。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阿不都艾尼·买买提明,男,维吾尔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小学文化,个体商户,住喀什市。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地址:新疆喀什市艾尔斯兰汗路*号。
法定代表人殷长青,该公司总经理。
阿图什市人民法院审理阿图什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艾某某·努尔买买提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霍某1、刘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6年7月18日做出(2016)新3001刑初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霍某1、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6)新30刑终45号裁定书,发回阿图什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部分重新审判。本案附带民事部分经阿图什市人民法院法院重新审理,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2017)新3001刑初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上诉人霍某1、刘某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详细查阅卷宗材料,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二审查明的事实:2016年1月7日,原审被告人艾某某·努尔买买提无照、超速驾驶“×××号”雅阁HG7300轿车,行驶至阿图什市环城路7号院前时,撞伤步行的霍某2,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霍某2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中,原审被告人艾某某·努尔买买提负全部责任,霍某2无责任。该肇事“雅阁HG7300”轿车于2014年11月6日由车主亚森江·艾尔肯(车辆行驶证登记)出卖给阿不都克里木·艾沙,2015年2月15日阿不都克里木·艾沙将该车出售给阿布都艾尼·买买提明,2015年10月11日阿布都艾尼·买买提明将该车出售给图拉普·阿皮孜,当日图拉普·阿皮孜将该车出售给力瓦伊丁·吐尔逊,该车形成连环交易,至里瓦伊丁·吐尔逊止均有买卖合同在案佐证。
另查明,被上诉人里瓦伊丁·吐尔逊改名为依迪热斯·吐尔逊。被上诉人阿不都米吉提·阿吉木自2013年2月7日起13次出入境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沙特阿拉伯、阿联酋等国,2017年3月13日出境后至今未归。期间(本案“购买车辆”和案发时间段),其于2015年10月3日入境,2015年12月2日出境,2016年5月15日入境,2016年6月26日出境。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艾某某·努尔买买提系本案肇事车辆的最终受让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予以纠正。本案肇事车辆的连环交易有四份书面买卖合同,合同证实最后一手系被上诉人里瓦伊丁·吐尔逊(现用名依迪热斯·吐尔逊)。里瓦伊丁·吐尔逊称因阿不都米吉提·阿吉木买车时未带身份证,所以代替阿不都米吉提·阿吉木签订买卖合同的辩解意见,结合阿不都米吉提·阿吉木长期出入境记录和车辆实际未过户至阿不都米吉提·阿吉木名下等事实综合分析,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阿不都米吉提·阿吉木称自己和原审被告人艾某某·努尔买买提有债务关系,所以将车辆交付艾某某·努尔买买提抵债,但无证据证实以物抵债的事实。如前所述,不能排除里瓦伊丁·吐尔逊为规避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同长期不在国内的阿不都米吉提·阿吉将车辆虚假转让,将赔偿责任转嫁给没有偿付能力的虚假受让人艾某某·努尔买买提的合理怀疑,因此对上诉人提出,依法改判实际车主承担民事赔偿连带责任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上诉人提出判令支付运尸体至陕西的运输费38000元的上诉请求,因本案经两次一审,上诉人均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故对上诉人霍某1、刘某提出判令被告人赔偿扶养费的上诉请求,因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上诉人霍某1、刘某提出判令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上诉请求,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数额,计算合理准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张霆
审判员 库西塔尔
审判员 古丽玛依拉
书记员: 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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