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2016年7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
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以托检公诉刑诉[201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谢振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伤人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本案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对被告人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系初犯,已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且获得受害人及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洪 春 风 审 判 员 西克然木·热依丁 人民陪审员 艾比布拉·克依木
书记员:丁 露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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