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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新疆阿勒泰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7日被阿勒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11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住所地。

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以阿市检刑诉(2016)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宗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没有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徐某予以从轻处罚。本院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孙丽萍 审 判 员  郑 利 人民陪审员  蒋 丽

书记员:田宏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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