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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
黄某某

公诉机关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1963年8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捕前住麦盖提县。
2016年6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麦盖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同年7月22日经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同年8月2日经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无前科。
辩护人:汤治国,新疆诚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以麦检公诉刑诉【2016】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25日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向我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继芳、毛祖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汤治国到庭参加诉讼。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7日21时45分左右,被告人黄某某驾驶鲁xxx号牌小型轿车从麦盖提县希依提墩乡巴扎前往麦盖提县希依提墩乡工业园区黄海塑业,由南向北行驶至希依提墩乡工业园区叶河大道绿洲路十字路口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米某某驾驶的新xxx二轮摩托车相撞,事故造成米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麦盖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黄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米某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车辆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汤治国对公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经当庭质证,充分确凿,能够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鉴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打电话积极救治被害人,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同时考虑到其当庭自愿认罪,且有积极的悔罪表现,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综上,为维护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公民的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执行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经当庭质证,充分确凿,能够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鉴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打电话积极救治被害人,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同时考虑到其当庭自愿认罪,且有积极的悔罪表现,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综上,为维护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公民的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执行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李改丽

书记员:蒋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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