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男,东乡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文盲,农民,住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2013年9月2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博州赛里木湖景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4月21日被精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5日被博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被博乐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6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博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在乌苏监狱服刑。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系被害人马某甲妻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东乡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伊宁市。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乙(系被害人马某甲之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东乡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伊宁市。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丙(系被害人马某甲之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东乡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伊宁市。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丁(系被害人马某甲之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东乡族,农民,住伊宁县。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戊(系被害人马某甲之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东乡族,农民,住伊宁县。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马穆哈麦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个体驾驶员,住新疆伊宁县。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马正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个体,住新疆伊宁县。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乌鲁木齐宝园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乌昌辅道248号疆城大厦二楼A10号。
法定代表人代传江,该公司经理。联系电话130XXXXXXXX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州分公司。公司住所地:伊宁市胜利街161号。
负责人田劲松,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南阳市富瑞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北京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富春,联系电话:0377-63071639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市支公司。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天山路万正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张占。联系电话:0377-61699920、189XXXXXXXX。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马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 静 审 判 员 再那甫古丽 代理审判员 欧阳 翼雯
书记员:莫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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