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方某某
马原生(新疆昌恒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中专文化,职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3日被塔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塔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原生,新疆昌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塔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塔城市检公诉刑诉(2014)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塔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某及其辩护人马原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3日02时37分,被告人方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800专线2公里加100米处,将被害人塞某某江·哈力木撞到后逃逸,造成被害人塞某某江·哈力木死亡。经塔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方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塞某某江·哈力木无事故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二款 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方某某在有期徒刑3年至4年幅度内量刑处罚。
被告人方某某辩称:我认罪,愿意在能力范围内给被害人亲属赔偿,希望法庭从宽处理。
被告人方某某的辩护人马原生辩称: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方某某定性准确,但建议量刑偏重。本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因被告人逃逸行为是一种推定责任,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给被告人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通过法庭调查,被告人当初不知道自己把人撞死,待次日上午得知后便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条件,应认定为自首。同时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属初犯、偶犯,并在家人的帮助下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建议对被告人方某某判处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法制观念淡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违法驾驶机动车辆,且肇事后逃逸,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方某某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尚未发觉,仅因形迹可疑对其传讯质问,期间被告人得知自己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犯罪,便与交通警察一起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依法应给予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庭审后,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人方某某在其家人和亲朋好友的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420000元(含保险公司11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于被告人的辩护人马原生的辩护意见,结合法庭调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本院酌情予以认定。同时被告人方某某经社区矫正评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情节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二款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法制观念淡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违法驾驶机动车辆,且肇事后逃逸,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方某某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尚未发觉,仅因形迹可疑对其传讯质问,期间被告人得知自己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犯罪,便与交通警察一起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依法应给予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庭审后,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人方某某在其家人和亲朋好友的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420000元(含保险公司11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于被告人的辩护人马原生的辩护意见,结合法庭调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本院酌情予以认定。同时被告人方某某经社区矫正评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情节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二款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梁启勇
审判员:买尔古丽
审判员:郑生有
书记员:赵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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