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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奎屯市粮食局面粉厂退休工人,住奎屯市。2017年1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乌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姚俊臣,新疆天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乌苏市人民检察院以乌苏市检公诉刑诉(201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臧有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及辩护人姚俊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有会车可能时超车、超速行驶与相对方向的车辆发生碰撞肇事,致一人死亡、三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韩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韩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自首、初犯、偶犯、与死者亲属和部分被害人达成协议,获得死者亲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且被告人属于残疾,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吴兴华

书记员:马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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