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邵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乌苏市。2017年2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乌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乌苏市人民检察院以乌苏市检公诉刑诉(2017)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交叉路口超速行驶拟超车时碰撞骑驶电动车的被害人肇事,致骑驶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邵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邵某在肇事后明知他人报警未离开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可认定为自首。在侦查阶段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并履行赔偿义务,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吴兴华

书记员:马春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