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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新疆乌恰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

公诉机关以乌新检刑诉[2018]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江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6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白色新A***00号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在本市头屯河区连云港路与重庆路交汇处的“牛太爷酒店”停车场院内,准备将车辆驶出时,将停放在旁边张某的新A***S2号传祺牌小型客车刮擦,致双方车辆受损,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被公安人员��场抓获。经检测,赵某某体内静脉血酒精含量为130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经公安机关认定,赵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承担责任。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白色新A***00号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在本市头屯河区连云港路与重庆路交汇处的“牛太爷酒店”停车场院内,准备将车辆驶出时,将停放在旁边张某的新A***S2号传祺牌小型客车刮���,致双方车辆受损,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检测,赵某某体内静脉血酒精含量为130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经公安机关认定,赵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承担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的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被告人赵某某的身份信息、证人证言、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新交司鉴中心(2018)酒精鉴字第AJ-02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查获及抽血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成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本院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系醉酒后在停车场内移车,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经社会调查评估,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缓刑,对其社区不会造成重大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刘晓朋

书记员:黄兆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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