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新疆奇台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2017年10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文忠,新疆金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贺晓瞳,新疆金仕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2017年10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邓佩,新疆金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志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新疆奇台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2017年10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范云龙,新疆金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以乌沙检刑诉(2018)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许文忠、贺晓瞳,被告人荣某某及其辩护人邓佩,被告人刘志娟及其辩护人范云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日至2017年10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荣某某、刘志娟经事先共谋,在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文领精英台球厅地下的棋牌室开设赌场,并数次召集人员,采用二八杠的方式参与赌博。被告人张某某负责安排场内服务人员及场外望风人员,被告人荣某某、被告人刘志娟负责召集人员参与赌博。抽头渔利所得按照被告人张某某70%,被告人荣某某、刘志娟30%进行分成。2017年10月10日4时许,公安民警在该赌场内将三名被告人抓获,并当场查获吴某、张某、胥某、庞某等四名参赌人员,当场搜查出赌资人民币70900元,抽水所得10100元及麻将麻将一副。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某、荣某某、刘志娟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马某、陈某、罗某、玉某、皮某、冯某证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荣某某、刘志娟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赌博,其三人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荣某某、刘志娟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本案系共同犯罪,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可以不区分主、从犯。鉴于三名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鉴于三名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三名被告人的辩护人要求三名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荣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刘志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扣缴在案的被告人张某某、荣某某、刘志娟犯罪所得10100元由扣缴单位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作案工具麻将一幅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晓琳
书记员: 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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