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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秦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秦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住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2018年1月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取保候审。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乌头检公诉刑诉[2018]第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秦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秦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安全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赵秦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且积极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取得谅解,故对被告人赵秦某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赵秦某在拘役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并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本案案情、被告人悔罪表现、民事赔偿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娜

书记员: 钱军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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