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男,1980年出生于新疆乌鲁木齐市,回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某某单位工作人员,住乌鲁木齐市。2016年5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5月11日被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上诉人王某之父),1950年出生,回族,系某某单位退休干部,住乌鲁木齐市。
辩护人韩宝儒,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二О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2018)新0104刑初26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葛某、高某出庭履行法律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王彦昌、韩宝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采信证据有误,量刑明显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邓颖
审判员 张诚
审判员 王超
书记员: 白依山千马日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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