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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农一师五团,中专文化程度,温宿县银丰棉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温宿县。2016年12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以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诉(2017)1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周哲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获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孙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张淑玲

书记员:叶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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