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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温宿县人民检察院
黄某

公诉机关温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南省淮滨县,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司机。
无前科。
2015年3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温宿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温宿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字(2015)第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温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连生、被告人黄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5年1月26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醉酒驾驶新NY5096小型面包车并载乘丁某、王某某由温宿县青年农场向温宿县克孜勒镇方向行驶至温宿县克孜勒镇十一大队一组路段,因超速行驶致使新NY5096小型面包车冲出左侧路基撞在树木上,造成丁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黄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90mg/100ml。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黄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已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派出所证明、证人王子良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交通事故现场平面图、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尸检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民事赔偿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酒后驾驶车辆,严重危害交通运输安全法律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有关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黄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积极主动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改之意,量刑时依法可从轻处罚。
为森严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酒后驾驶车辆,严重危害交通运输安全法律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有关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黄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积极主动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改之意,量刑时依法可从轻处罚。

为森严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马辉勇

书记员:周玉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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