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卢淑秀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库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淑秀,女,1946年2月27日出生,住库车县。2013年7月23日,被告人卢淑秀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库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6月19日,被告人卢淑秀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库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8月7日,被告人卢淑秀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库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12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史晓燕,新疆典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库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卢淑秀以其被他人咬伤、其子牛某鹏被他人打伤为由,经常到库车县委、县政府、新城街道办事处、坎尔孜社区滋事、闹访、缠访,辱骂、诽谤各级干部,不断越级到北京、乌鲁木齐、阿克苏市等地上访,各级部门多次帮助其解决问题,但卢淑秀出尔反尔,公然辱骂、诽谤各级干部,造谣生事,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履次向各级领导干部提出无理要求,强行向接访干部索要现金共计10950元。1、2012年7月27日,卢淑秀离开库车到北京上访,库车县接访干部杨某接访时,卢淑秀拒不配合,并辱骂接访干部,提出给其5000元钱之后才能与接访干部一起回库车的无理要求,杨某为了不让其在北京继续闹事,顺利完成接访任务,遂当场给卢淑秀5000元现金,后卢淑秀才跟随接访干部一起回到库车。2、2012年8月6日,卢淑秀离开库车到北京上访,坎尔孜社区主任杨某接访,卢淑秀提出给3000元现金才愿离开北京回库车的无理要求,经库车新城街道办同意,杨某当场给了卢淑秀3000元现金,卢淑秀才与接访干部一起回到库车。3、2012年11月15日、16日,卢淑秀连续两天到县委、政府门口,脖颈上套挂大字报,辱骂县领导干部,言辞过激,声称新城街道办事处限制人身自由,党工委书记李某1指使打人,用装有矿泉水瓶的袋子扑打前来劝解的街道、社区领导、工作人员和县政法委干部,引路人围观。4、2013年7月19日上午,卢淑秀到新城街道办公室谩骂,致使按期召开的党工委会议拖延,当日下午17时至19时左右,卢淑秀携其女儿再次到新城街道办事处,先后在大门口、综治维稳中心以及党工委办公室谩骂、侮辱社区领导干部、街道干部,侮辱党的政策,不听警卫人员劝阻,扰乱正常办公秩序达两小时之久,被库车县公安局以扰乱单位秩序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5、2015年5月底,卢淑秀带其次子牛某鹏再次非正常到北京上访,经库车县街道、社区、派出所派出人员前往北京劝返,卢淑秀不服判决,提出给予60万元的伤残赔偿的无理要求,劝返中,卢淑秀对前去接访人员进行侮辱、打骂,致使劝返人员身体受到伤害。6、2015年6月18日下午,卢淑秀及其女儿牛某兰到坎尔孜社区,在社区办公场所对工作人员进行谩骂、侮辱,言语偏激,严重影响了社区的正常办公秩序。被库车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以扰乱单位秩序对卢淑秀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7、2015年6月30日,卢淑秀带着女儿牛某兰及孙子再次到库车县公安局无理取闹,在公安局院内静坐,躺在接待室门口,辱骂工作人员,无理取闹,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8、2017年3月28日,卢淑秀身穿写满污蔑领导干部言论的白色衬衫前往库车县信访局上访,称其儿子病没看好还要治疗,辱骂领导干部不作为,黑社会。9、2017年5月份,卢淑秀前往库车县县委,库车县公安局上访,并辱骂在场工作人员和前来劝导的民警。6月12日,卢淑秀前往阿克苏地区地委信访大厅、政法委上访并辱骂当地领导。10、2017年7月23日,卢淑秀越级前往北京上访,7月28日7时52分,卢淑秀在”天涯论坛”发布舆论公然侮辱、诽谤、诋毁、造谣党政各级领导干部。接访干部孙某等人到北京接访时,卢淑秀要求接访人员给其购买衣服,孙某遂花费919元给卢淑秀、其的儿子、女儿购买多件衣服,上火车后,卢淑秀向接访人员索取现金1765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008)阿中民监字第145号民事裁定书、(2010)新民申字第941号民事裁定书、卢淑秀领取司法救助金的收据、收条、互联网信息快报、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训诫书、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闹访照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卢淑秀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卢淑秀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求判处。被告人卢淑秀辩称:杨某第一次给我了5000元,第二次给了3000元是事实,中央给我的钱我都没有见,我认可犯罪,我没有要求杨某给我买衣服和买药,是他们自己要给我买的。协警把我房顶上的木头也拿走,邻居的儿子打我的儿子,社区干部也不管。从我上访以来,坎儿孜社区的干部和协警一直守在我家门口,我没有自由,我找领导是解决问题的,但领导不见我。其指定辩护人史晓燕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被告人卢淑秀犯寻衅滋事罪无异议;2、被告人卢淑秀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应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上访、闹访、对社区工作人员辱骂、静坐等行为并非无理取闹,而是事出有因。被告人存在坦白情节。被告人现年71岁,身体不好,家中还有生病而不能自理的儿子需要人照顾。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淑秀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呈请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证实:本案受案、立案经过。(2)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3)(2008)阿中民监字第145号民事裁定书、关于卢淑秀与辛某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的复查报告、(2010)新民申字第941号民事裁定书、(2012)库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证实:2002年8月8日下午21时许,卢淑秀因用手指辛某某,被辛某某将右手食指咬伤。卢淑秀因伤诉至法院,因对法院判决不满,遂一审、再审的事实经过。(4)关于卢淑秀领取司法救助金的收据。证实:2017年3月7日,卢淑秀收到新城街道办事处坎尔孜社区送的医疗费、法律救助金3000元。截止2017年4月7日,卢淑秀共收到司法救助金5万元。(5)孙某提供的收条及照片。证实:2017年7月28日,孙某到北京,将在国家信访局附近上访的卢淑秀接回库车,期间给卢淑秀买药,带卢淑秀及其子、女花费919元购买衣服,并花60元给卢淑秀买烤鸭,在坐火车途中,孙某应卢淑秀要求给卢淑秀现金,卢淑秀于2017年8月7日收到2950.50元的事实。(6)2017年5月4日费用清单。证实:2017年5月4日,卢淑秀、牛某鹏收到各项钱款费用清单。(7)2017年5月8日关于卢淑秀5月2日带儿子牛某鹏到县委非正常上访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5月2日上午11时许,卢淑秀带着双手双脚被电线捆绑的牛某鹏到县委门口非正常上访及新城街道办事处对卢淑秀缠访、闹访的报告。(8)卢淑秀在互联网信息快报-网民在天涯论坛发布申诉控告书。证实:2017年7月28日7时52分,卢淑秀在”天涯论坛”发布舆论公然侮辱、诽谤、诋毁、造谣库车县党政各级领导干部。(9)关于卢淑秀、牛某鹏申请治疗费借款情况说明、借款单。证实:2016年10月12日、25日,因卢淑秀、牛某鹏病情严重,需前往乌鲁木齐治疗,其家庭属社区低保家庭,故新城街道办事处坎尔孜社区向新城街道党工委请示审批4万元借款用于卢淑秀家看病治疗。(10)收据。证实:2016年1月29日,新城街道办事处坎尔孜社区给卢淑秀5000元用于治疗。(11)借款单。证实:2016年4月24日坎孜尔社区借款10000元用于卢淑秀、牛某鹏精神病鉴定费用。(12)谈话笔录。证实:2016年8月24日,在新城街道办事处李某1办公室,李某1、艾某、艾某克和卢淑秀谈话,为卢淑秀反映的其儿子牛某鹏看病问题进行协商解决。(1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5年6月18日19时至21时许,卢淑秀带着其女儿牛桂某兰来到坎孜尔社区无故吵闹、辱骂社区干部,致使社区长达两个小时不能正常办公,库车县公安局作为治安处罚案件,依法对卢淑秀予以10天拘留处罚。(14)关于接回重点缠访、闹访人员卢淑秀的情况说明。证实:新城街道办事处坎尔孜社区于2016年6月9日到北京去接正在闹访、上访的卢淑秀回库车,遭到卢淑秀多次谩骂,索要钱财,卢淑秀拒不返回,后接访干部强制将卢淑秀接回的事实。(15)关于卢淑秀和牛某兰扰乱社区正常工作秩序的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6月18日,卢淑秀带着牛某兰到坎尔孜社区谩骂、闹访,扰乱社区正常工作秩序的事实。(16)答复意见书。证实:2015年10月28日,库车县新城街道办事处针对卢淑秀信访的安置补偿、买断工龄、住房困难问题,给予其答复,卢淑秀不存在上述问题或者困难。(17)接领通知书。证实:2013年7月10日,新疆驻京信访工作组通知接领进北京非正常上访的坎尔孜社区居民卢淑秀的通知。(18)现金支票、借款单。证实:2015年,阿某某因接卢淑秀到北京,借支费用及报销费用13897元的事实。(19)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3年7月19日下午16时至18时30分许,在坎孜尔社区,新城办事处,卢淑秀无理取闹、辱骂、殴打工作人员,库车县公安局作为治安处罚案件,依法对卢淑秀予以五日拘留处罚。(20)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训诫书(2013)第201306201173号。证实:2013年6月20日,卢淑秀因在天安门地区上访,被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训诫。(21)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2013)第201306170434号。证实:2013年6月17日,卢淑秀因在中南海周边上访,被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22)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2013)第201306190792号。证实:2013年6月19日,卢淑秀因在中南海周边上访,被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23)坎孜尔社区2013年9月2日解决重点上访户费用的申请报告、借款单、支付凭证。证实:2013年6月28日至7月12日坎孜尔社区工作人员因到北京接上访人员卢淑秀花费10979.35元。(24)借款单、支付凭证。证实:2012年,为接访在北京上访的卢淑秀,库车新城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花费34804元。(25)收条。证实:2012年7月29日在北京接访卢淑秀,杨某给卢淑秀3000元的事实。(26)户籍证明。证实:卢淑秀的基本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孙某证言。证实:坎尔孜社区干部孙某,在2015年5月底,和社区干部阿某、蔡某去北京,在国家信访局附近找到了正在上访的卢淑秀,三人遭到卢淑秀的辱骂,后卢淑秀不听劝解,孙某等三名干部将卢淑秀带回库车,第二天,孙某去上班,见到卢淑秀和其女儿牛某兰在社区办事大厅谩骂,使社区无法正常办公,社区主任马某1报警的事实。2017年7月28日,孙某到北京,在国家信访局附近发现卢淑秀,并给卢淑秀买药,带卢淑秀及儿子、女儿花费919元购买衣服,并花60元给其买烤鸭,劝卢淑秀返回库车,在坐火车途中,孙某应卢淑秀要求给卢淑秀现金1765元的事实。(2)证人马某2证言。证实:2016年10月,马某2到坎尔孜警务室上班后两个星期,卢淑秀到坎尔孜社区谩骂社区干部,时间长达两小时左右。2017年3月28日,马某2在库车县信访局看到卢淑秀身穿写有”李某1指派民警、社区书记殴打牛某鹏,致使牛某鹏精神失常”等污蔑国家干部的衬衫,经马某2及其他协警劝说,卢淑秀离开信访局回家。2017年5月中旬,卢淑秀和牛某鹏、牛某兰三人将牛某鹏手脚用电线绑着带到库车县县委在门口闹访,后马某2劝卢淑秀,带离其到社区。2017年6月初,卢淑秀到库车县公安局门口谩骂公安局领导及社区干部,马某2到现场将其劝离。2017年6月13日,卢淑秀到阿克苏地区公安局上访,7月27日,卢淑秀到北京上访,被社区工作人员接回的事实。(3)证人刘某证言。证实:2016年10月,坎尔孜社区协警刘某见卢淑秀去信访局上访,上身着一件白色的衬衫,上面写着骂社区、街道、民警的话语,在信访局辱骂干部,后刘某将卢淑秀劝回家。2017年5月份,卢淑秀将牛某鹏手脚绑住后抬到县委门口上访闹访。2017年6月份,卢淑秀跑到公安局门口,谩骂公安局领导及各级干部。刘某在社区工作一年中,其见卢淑秀经常到社区和警务室闹事,谩骂干部。(4)证人王某证言。证实:在2016年10月18日至11月9日,根据坎尔孜社区的安排,王某陪同卢淑秀及牛某鹏去乌鲁木齐看病近一个月,看病期间,其遭到卢淑秀辱骂。2017年5月份,卢淑秀带着儿子到社区要其子的诊断证明,办残疾证,谩骂社区书记,无理取闹,社区无法正常上班办公的事实。(5)证人蔡某证言。证实:蔡某是坎尔孜社区民警,其见卢淑秀几乎每周都要来社区闹访,谩骂,一骂就是三、四个小时,社区工作人员无法办公。2015年5月底,卢淑秀越级到北京上访,蔡某和孙某、阿力木三人去接访,在北京,卢淑秀辱骂接访干部,后蔡某等人把卢淑秀带回库车。2015年6月18日,卢淑秀闹访,在社区办公大厅辱骂社区干部,被库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6月30日,卢淑秀带着女儿及孙女到库车县公安局院内静坐,辱骂工作人员,躺在公安局的大门口,致使人员无法出入,严重扰乱了单位的办公秩序,后蔡某带民警将其带离。2016年12月写过一次诬告信,2017年7月28日又在天涯论坛上发表了诬告信的事实。(6)证人马某1证言。证实:2015年马某1到坎尔孜社区后,见卢淑秀经常到社区闹访、谩骂干部。2016年,卢淑秀带着儿子牛作鹏来社区闹,住在社区,由社区管饭。2017年3月,卢淑秀抱着孙女到社区,住在社区,闹访的事实。(7)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李某2是库车县新城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其自2008年4月份到新城街道工作以来,见卢淑秀一直在街道、县委政府、越级到北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地上访、缠访,闹访。李某2接访过卢淑秀,也对卢淑秀反映的问题及时的进行了解决,但卢淑秀出尔反尔,经常骂干部和工作人员,其本人也遭到卢淑秀辱骂。2012年7月27日、8月6日卢淑秀到北京上访,向当时负责接访的社区干部杨某,要求报销所有的花销,如果不给,不回库车,经街道办同意,杨某第一次给卢淑秀5000元,第二次给卢淑秀3000元。2012年11月15日、16日卢淑秀连续两天到县委县政府门口,脖子上挂着大字报写着辱骂、诬陷新城街道办领导的标语。在县委政府门口并大声辱骂县领导干部,当时李某2和牛某某劝时,卢淑秀对其的脸上,身上乱打一通。2013年7月19日下午17时许,街道社区开党委会,卢淑秀和她的女儿冲到李某1书记的办公室,辱骂李某1,新城派出所对其进行了拘留处理。2017年卢淑秀到北京上访两次,在县委政府、公安局闹访四次。每次都穿着一件写满辱骂、污蔑领导干部的衬衫。2017年7月23日卢淑秀越级到北京上访去。(8)证人杨某证言。证实:杨某共接访卢淑秀二次,第一次是2012年6月份,卢淑秀越级到北京去上访,新城办事处书记李某1派杨某和阿某某两人到北京接访,杨某去到收容所接的卢淑秀,卢淑秀要求解决在北京的费用,无奈,杨某给了卢淑秀5000元。第二次是2012年8月份,卢淑秀又越级上访到北京,杨某被派去接访,在收容所接到了卢淑秀,把她带到新疆办事处,卢淑秀要求支付她在北京所花的费用后才能配合回库车,不然不回去,杨某请示之后,给了卢淑秀3000元,卢淑秀才回到了库车。卢淑秀经常到坎尔孜社区闹访,每次一来社区,一骂就是好几个小时,闹的社区根本无法办公的事实。(9)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自2008年至今,李某1在新城街道办事处工作,卢淑秀经常对其辱骂、诽谤,造谣。由于她的胡搅蛮缠,干扰办事处无法正常的工作。卢淑秀在街道、县委政府、北京越级上访、缠访、闹访。2012年7月27日、8月6日,卢淑秀到北京上访,由社区干部杨某接访,并被卢淑秀要求报销费用,一次5000元,第二次3000元,卢淑秀才回库车。2012年11月15日、16日,卢淑秀连续两天到县委、政府门口,脖子上挂着大字报写着辱骂、诬陷李某1的标语,在县委门口谩骂县领导干部,当时李某1和牛某某劝阻时,卢淑秀在其脸上、身上乱打一通。2013年7月19日下午17时许,李某1正在开街道党委会,卢淑秀和其女儿冲到其的办公室,辱骂李某1。因在办事处闹访三个小时左右,干扰正常办公,卢淑秀被新城派出所予以行政拘留。2017年,卢淑秀到北京上访两次,在县委政府、公安局闹访四次,每次都穿着一件写满辱骂、污蔑领导干部的衬衫。2017年7月23日,卢淑秀越级到北京上访的事实。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7月24日,卢淑秀因儿子牛某鹏有病,没钱治,去北京上访。之前,在2017年5、6月份,其通过在县委门口静坐、喊叫引起路人围观,带着儿孙住在坎孜尔社区等方式反映其的问题。2017年5月份,其将牛某鹏用绳子绑起来,带到公安局大门口去闹。2017年7月28日,卢淑秀花300元找人写的告状信在天涯论坛发表的事实。四.新疆绿洲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2016年10月17日,经鉴定,卢淑秀属于偏执型人格障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五.视听资料。证实:卢淑秀在县委门口、社区、街道办事处等地闹访的事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库车县人民检察院以库检公诉刑诉(2017)16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淑秀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库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方凌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淑秀及其指定辩护人史晓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淑秀多次到库车县委、县政府、新城街道办事处、坎儿孜社区滋事、闹访、缠访,辱骂、诽谤各级干部,多次越级到北京、乌鲁木齐、阿克苏市等地上访,或者在网上公然辱骂、诽谤领导干部,或用脖颈上套挂大字报,或身穿写满污蔑领导干部言论的白色衬衫,或静坐、躺在办公场所门口,引人围观等非正常上访方式,要求政府解决其无理诉求,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单位正常的办公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库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其辩护人史晓燕提出的被告人卢淑秀多年上访、闹访,对工作人员辱骂、静坐并非无理取闹,而是事出有因的辩解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淑秀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14日起至2021年6月7日止。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折抵67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