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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某某、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罪犯孙高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嵊州市人,现在阿克苏监狱服刑。

2008年2月18日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以(2008)越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孙高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罚金15000元。2011年3月10日被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湖刑执字第946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减刑1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元不变。余刑至2021年5月13日。
执行机关阿克苏监狱以罪犯孙高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孙高南在服刑中的表现,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孙高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李文江
审判员 赵端泰
助理审判员 万雯

书记员: 张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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