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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新疆昌吉市。系被害人庞某的妻子。
诉讼代理人朱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系杨某的女儿。
原审被告人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捕前租住新疆昌吉市。2018年9月2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2日被昌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1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昌吉市看守所。

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昌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及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2019)新2301刑初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不服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查,询问了上诉人,决定以不开庭方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附带民事部分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李佩隶
审判员 刘艳蓉
审判员 李平

书记员: 王馨艺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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