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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须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罪犯石某须,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南省开封市人,现在新疆巴音郭楞监狱服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4)和刑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石某须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民事赔偿230023.66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2015)巴刑终字第9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作出(2018)新28刑更5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新疆巴音郭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代表新疆巴音郭楞监狱警官王晓燕出庭提请减刑,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杨彩云、司马义·热合买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石某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石某须在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1月30日、2018年2月28日、2018年5月30日、2018年8月27日、2018年11月26日共获季度表扬五次,2018年1月25日、2018年7月25日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民事赔偿230023.66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有减刑综合材料及证明?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材料?评审鉴定表?记功综合材料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石某须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因该犯财产刑未履行,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石某须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20年3月23日,财产刑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益和
审判员 王俊莲
审判员 蒋耀

书记员: 裴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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