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罗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新疆霍城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伊犁州车辆检测中心上班(员工),户籍所在地霍城县,住伊宁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17日被霍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英,新疆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霍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霍检公诉刑诉(2016)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霍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星、李红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长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4日0时许,被告人罗某驾驶×××号小型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G218线13km+263m处时,撞上相对方向被害人凯某驾驶的×××号轿车,车载被害人吐某,造成被告人罗某和被害人凯某受伤、被害人吐某死亡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霍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罗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伊犁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表检验鉴定:吐某系失血性休克死亡。经伊犁州肇事车辆鉴定中心鉴定:×××号车碰撞时速度为74km/h。经霍城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鉴定:凯某的损伤系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罗某委托他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另查,庭审前,被告人罗某与被害人凯某及被害人吐某的家属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部分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书、收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书等,证人张某、凯某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毒物检验鉴定书、法医学尸表检验鉴定书、肇事车辆技术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轻微伤的结果发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案发后,被告人罗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庭审前,被告人罗某与被害人凯某及被害人吐某的家属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目前已按照约定部分履行完毕,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罗某表示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没有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罗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禁止被告人罗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娱乐场所进行高消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宁 审 判 员  王 茹 人民陪审员  艾赛提

书记员:牛玥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