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新平,男,住址:哈密市。
被执行人:冯新建,男,住址:哈密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密铁路运输法院(2018)新7103民特17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冯新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确保本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询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以上执行款项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13000元,执行费95元,共计13095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卫华
书记员: 刘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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