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张某某
公诉机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该被告人因犯抢劫罪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1年7月9日被释放。该被告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月19日被抓获,同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青检刑诉(201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天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2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在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王稳庄村以13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朗逸”轿车1辆。经查,该轿车系失主刘某某被抢车辆。后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经鉴定,该车价值95000元。
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之规定进行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供认上述被控事实,未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综合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90000元。
(刑期自2014年1月19日起至2014年8月18日止,罚金从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案缴牌照1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综合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90000元。
(刑期自2014年1月19日起至2014年8月18日止,罚金从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案缴牌照1副予以没收。
审判长:董长华
审判员:白玉斌
审判员:刘素荣
书记员:王金楼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