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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罪犯张××,现在天津市李港监狱服刑。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2日作出(2012)静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3月6日至2015年3月5日止。

天津市李港监狱于2014年6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先进个人奖励一次。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3月6日至2014年7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发 代理审判员  张建辉 代理审判员  祁 洁

书记员:史军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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