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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皓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皓,曾用名张昊,男,1997年4月2日出生,天津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天津市津南区。因本案于2019年1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现候审。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9〕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皓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张皓在未取得合法经营手续及运输危险化学品资质情况下,驾驶津A××××ד江淮”牌厢式货车,在天津市津南区贵丰石化产品有限公司,购买400公斤液化石油气并分装于8个钢瓶内,后驾车运行至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其所运液化石油气被依法当场扣押。经检验,被扣押气体中检出丙烷等液化石油气主要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徐某的证言,理化检验报告,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重笔录,接收证明,证据保全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情况说明,驾驶人查询,机动车基本信息查询,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皓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皓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皓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刘晓彤

书记员: 左家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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