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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6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取保候审。现候审。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6)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违反交通运输规定和车辆临时限行通告,在限制通行的区域内超载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案发后能够主动报警,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 兵

书记员:左家欢 速录员王艾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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