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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某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1)10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犯交通肇事罪,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某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邹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日起至2014年10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唐慧琴
人民陪审员 寿铉财
人民陪审员 朱二珍

书记员: 殷轶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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