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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某因本案于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乐某因本案于2011年5月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1]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5月31日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乐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依法可对被告人乐某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根据被告人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陈肸

书记员: 王洁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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