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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现羁押于普陀区看守所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现羁押于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1]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赵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26日起至2012年4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施赟

书记员: 谭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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