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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广东省x市,汉族,中专文化,原系上海x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广东省x市x镇x村x号,暂住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2011年10月19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辩护人x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x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不仅有证人xxx、xxx等人的证言,而且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事故照片、验伤通知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海市公安局110接警登记表、工作情况、民事调解书、谅解书、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XXX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XXX系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XX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朱锡伟

书记员: 张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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