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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大专文化,xx银行xx支行,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2010年9月7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取保候审,2010年12月2日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10)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X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右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XXX系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予以免除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XX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朱锡伟

书记员: 张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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