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房某,男,因本案于2012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申凤龙,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房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菊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房某及指定辩护人申凤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房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要求对被告人房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房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6日起至2016年5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丁晓青
审判员 丁文豪
人民陪审员 陆继红
书记员: 饶伊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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