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某,因本案于2011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棣伟,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2011]0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齐某及辩护人何棣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齐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能认罪、悔罪,且与单位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的可对被告人齐某从宽处理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李峰
书记员: 沈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