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刁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0年7月2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三[2011]0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刁某某具有视为自动投案情形,且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刁某某能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刁某某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刁某某可以宣告缓刑。本院为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判决如下:
被告人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刁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蒋华
书记员: 周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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