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晋0624刑初61号公诉机关怀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朔州市应县,汉族,初中文化,机动车驾驶员,现住怀仁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7年9月14日被怀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日被怀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9日被本院依法重新取保候审。怀仁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刑诉[2018]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陈世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怀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30日15时22分,被告人武某驾驶×××中通大型普通客车沿怀仁县仁人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教委路口时,将前方正在超越其他车辆的赵贵忠驾驶的雅迪电动自行车撞倒碾压,造成赵贵忠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怀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武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赵贵忠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武某的雇佣单位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武某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书面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宋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受理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拍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山西中宇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中鉴[2017]尸鉴字第60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武某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询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等证据在案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通过交叉路口未高度注意避让非机动车,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但鉴于被告人武某在事故发生后便拨打了报警电话并接受了公安机关的询问,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应视为自首,可从轻处罚;且其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亦应酌情从轻处罚。经被告人武某所居住的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武某适用社区矫正,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王秀华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兰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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