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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怀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西省灵丘县,汉族,小学文化,住怀仁县,无业。因本案于2017年4月9日被怀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怀仁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11月10日被怀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12月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2017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怀仁县看守所。

怀仁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陈世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目无法纪,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并造成了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某的犯罪事实,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白某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且在事故发生后能够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和酌情均可从轻处罚。但其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亦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白某的刑期从2017年12月8日起至2018年5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喜斌

书记员: 安永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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